新生儿报入户口
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准备下列手续: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持:
1、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3、属计划内生育的,持《生育证》 ;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乡级人民政府或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外生育结论证》;
4、婴儿落户地的父亲或母亲单位或常驻地街道出具的落户证明信。要求随父落户的,由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无论其母为何种户口性质,均凭以上证明材料,依照“黑人黑户”政策,按“农转非”户口的审批程序办理。
留学人员在国内出生或在国外出生归国落户,需持父母使用的护照证件复印件及以上其他证明材料,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