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

居民办理迁入户口,手续齐全的当天办结。16周岁以上的迁入人员需持近期身份证照片2张。

1、本市、县内移入户口,凭住房凭证立户。租、借他人住房的持租赁房屋许可证由责任区民警签字。

2、 因工作调动由市、 县外迁入户口的,由派出所审批办理,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持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令及“迁移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治安科办理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迁出手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由迁入地派出所存档;
(3)、到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办理落户便信;
(4)、接收单位出具落户便信;
(5)、持以上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3、因复员、转业入户的,由派出所审批办理,并准备下列证件:
(1)、复员证或转业证:
(2)、复员或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便信;
(3)、转业军人需出具接收单位落户便信;
(4)、复员军人需出具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落户便信;
(5)、军队粮食关系。

4、因毕业分配入户的由派出所审批办理并准备下列证件:
(1)、大中专、技校毕业分配办公室、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县教委落户便信;
(2)、毕业证、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
(4)、接收单位落户信。

5、因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假释、缓刑落户的,由派出所审批办理,并准备下列证件:
(1)、释放、解教、假释、缓刑证明书;
(2)、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出具的落户便信;
(3)、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或 村委会 落户信;
(4)、粮食转移证。

6、因招工落户的,由派出所审批办理,并准备下列证件:
(1)、户口准迁证第三联;
(2)、市劳动局招工介绍信、落户便信及招工表;
(3)、接收单位的落户信;
(4)、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

7、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由派出所审批办理,并准备下列证件:
(1)、外事部门落户便信; (2)、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恢复落户证明。

8、因随军入户的,由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并准备下列证件:
(1)、“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2)、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落户便信;
(3)、任职命令或入伍登记表及军官证复印件等。

9、市民投靠户口:由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1)、夫妻投靠:夫妻一方投靠其在我市市区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配偶,且在市 区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无职业的非农业户口公民。
(2)、 子女投靠父母:15周岁以下,在校生可放宽到18周岁,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
(3)、父母投靠子女: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需要投靠子女生活的公民。

办理市民投靠户口所需手续: (1)、到落户地派出所领取“办理投靠户口申报表”并填好;
(2)、夫妻投靠需附“结婚证”、暂住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0、农转非户口:由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1)、夫妻投靠:凡在我市市区长期居住并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要求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农转非”的,迁入人必须在市区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
(2)、子女投靠父母:本着子女户口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凡夫妻一方为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申报其子女“农转非”的,其子女年龄需在十五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3)、父母投靠子女:凡在我市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其父母“农转非”的,迁入人必须符合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条件,需办理“农转非”户口时,需持以下手续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1)、申请人“农转非”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信; (3)、迁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1980年9月25日以后出生的“农转非”子女, 需出具乡以上计生委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5)、十五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的“农转非”子女,需出具其在校证明以及县、市、区以上教育局证明;
(6)、落户地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收养子女 :持以下手续由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1)、由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收养登记介绍信;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夫妻双方单位或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4)、捡小孩人的个人证明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5)、收养人不能生育的证明; (6)、保定市计划生育依法收养子女资格审查证明书;
(7)、保定市计划生育依法收养子女资格审批表; (8)、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

1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分局逐级审查后上报市局批准。迁入人是农业户口的,按“农转非”户口审批程序办理。 (1)、工商部门核实的营业执照; (2)、市、区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
(3)、合法固定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投资者本人申请;
(5)、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13、在市区内购买商品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分局逐级审查后,上报市局批准。
(1)、房管部门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2)、售房单位的购房发票; (3)、购房者本人申请;
(4)、购房者单位证明; (5)、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固定收入证明。